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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厅发规范性文件专
发布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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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厅发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法〔2019〕1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只跑一次”改革重点任务中关于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内容具体要求,决定对我厅起草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二)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

  (三)现行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四)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按以下原则进行清理,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谁起草执行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厅发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由具体进行清理的处室单位提出清理建议,经厅法规处审核后统一报省司法厅审核。

  三、清理内容

  (一)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内容。

  重点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主要指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等。

  (二)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

  重点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金融支持、投资审批、招商引资等方面,清理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主要指不利于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涉及民间投资不能享受与其他企业投资同等的财政补助、土地供应、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的规定,违法设定针对民间投资的收费、摊派等行为的规定,不利于民间投资公平竞争的规定等。

  (三)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内容。

  重点对“放管服”改革以来,我厅因机构职能转变或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取消、下放行政职权后涉及法规政策修改调整等内容进行清理,主要包括取消、下放行政职权后,相关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与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决定不一致的,重大政策进行调整后,相关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因上位法修改、废止需要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因超过适用期或有效期没有及时进行清理的等。

  四、清理范围及方式、方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必须依法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710、714号)需要调整的;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需要调整的;

  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需要调整的;

  4.与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决定不一致的;

  5.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

  6.制约营商发展环境、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7.因上位法修改、废止需要调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厅发规范性文件须依法修改或废止。

  1.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2.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4.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失效的;

  5.其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提出失效的建议;厅发规范性文件,依法宣布失效。

  1.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提出修改或者评估建议,再重新公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上法位或者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3.已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的。

  五、清理步骤

  (一)5月31前,填写现行有效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经主管厅长确认后送法规处备案。

  (二)6月15日前,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省规章、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登记,明确清理范围,做到应清尽清、不遗漏,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对报送的每一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并要一并将修改后的纸质及电子文本、说明、依据等内容各一套报送厅法规处,由厅法规处组织专家集中进行审查。

  (三)6月20日前,厅法规处组织专家对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审查工作,并将省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上报省司法厅。

  (三)7月15日前,厅法规处组织专家对每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并将省政府规章、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上报省司法厅。

  (四)8月5日前,公布清理结果,将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文本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布。

  (五)8月2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形成报告连同相关表格一并上报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处。

  六、清理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这项清理工作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精神,也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处室单位要深刻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扎实推进清理工作开展。

  (二)明确责任人。为顺利开展清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好工作任务,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各处室、单位确定清理工作责任分工,明确清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请于《通知》印发后及时反馈厅法规处建立统一联系机制。

  (三)严格时间节点完成清理任务。各处室单位严格按照清理步骤规定时限,提前安排好工作,由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集中时间,尽快完成规章、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并由处室单位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清理建议,按照清理时限和要求保持保量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省级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统计表

  2.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3.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5.涉及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6.涉及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7.涉及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8.因“放管服”改革、职能转变、有效期等需要清理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9.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统计表

  10.住建厅清理工作联络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6日